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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与定义中的“术语和定义来源标准”是否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

  • “术语和定义”中由引导语提及的文件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术语和定义的来源标准”不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可作为参考文献列出。

2. 正文中“注”中提及的标准是否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

  • “注”中提及的标准不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可列作参考文献。

3. 资料性附录中提及的标准是否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

  • 资料性附录中提及的标准不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可列作参考文献。

4.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能否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

  • 一般而言,团体标准可作为引用文件(是否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则看被引用的性质),但要符合GB/T 1.1—2020中9.5.4.4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要关注团体标准的版权政策。企业标准一般属于企业私权,不应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引用文件。

5. 政府规划和文件、法律法规能否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 起草标准时不应规范性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也不应普遍性要求符合法规或政策性文件的条款。

6. 什么情况下需注日期引用?

  • 凡不能够确定是否能够接受被引用文件将来的所有变化,或者提及了被引用文件中的具体章、条、图、表或附录的编号,均应注日期引用。

7. 能否引用被替代的旧版标准?

  • 如果在起草标准时已有新版文件,则不应引用旧版文件。

8. 如果没有引用文件,本章该如何表述?

  • 在章标题下说明:“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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