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关于理事、常务理事
单位履行有关义务的决议
(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章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对各会员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了核对审查,并经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形成如下决议:
1、对2年内(2010年10月-2012年9月)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不再担任原有职务。
2、企业状况发生变化(如企业改制、兼并等),致使企业名称等信息发生变化,但仍希望担任原有职务的,需要在9月30日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不再担任原有职务。
3、鉴于有关省(市)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纺织行业协会、大专院校担任理事的特殊性,有关事宜另行办理。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