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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事、常务理事 单位履行有关义务的决议
 中棉行协[2012] 111

 

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关于理事、常务理事

单位履行有关义务的决议

(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章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对各会员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了核对审查,并经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形成如下决议:

    1、对2年内(201010-20129月)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不再担任原有职务。

    2、企业状况发生变化(如企业改制、兼并等),致使企业名称等信息发生变化,但仍希望担任原有职务的,需要在930日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不再担任原有职务。

    3、鉴于有关省(市)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纺织行业协会、大专院校担任理事的特殊性,有关事宜另行办理。

 

 

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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