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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废除纺品含甲醛残留量规定

 

越南工商部顷于本(2016)年10月12日发布第23/2016/TT-BCT号公告,废除该部第37/2015/TT-BCT号公告有关纺品含甲醛(Formaldehyde,俗称福马林)及使用偶氮染料(azo)分解产生芳香胺之安全残留量规定,并自本年11月26日起实施。

上述第37/2015/TT-BCT号公告规范适用于在越南市场行销之纺品,惟不适用于未经过完整处理之纱及毛织胚料,其中该(第37/2015/TT-BCT号)公告规定纺品含甲醛及芳香胺之安全残留量将于本年11月26日起废止)如下:

甲醛:

对于供36个月龄以下儿童用每公斤纺品之甲醛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30毫克;

对于与人体皮肤接触的每公斤纺品之甲醛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75毫克;

对于非与皮肤接触的每公斤纺品之甲醛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300毫克。

芳香胺:每公斤纺品之芳香胺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30毫克。

据越南纺织成衣业厂商反映,上述工商部第37/2015/TT-BCT号公告造成厂商经营困难,尤其是厂商须支付检验及仓储等费用,以致厂商经营成本增加,爰越南工商部决定撤销该公告。来源:亚洲纺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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