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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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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杰
联系电话: 010-852294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简称中棉行协),英文名称为:China Cotton Textile Association(缩写CCTA)。会标为: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棉纺织行业的企事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技术进步、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企业权益、为政府建言献策。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的代管。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根据政策、法令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本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技术政策、经济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标准、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协助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及时跟踪反馈。
(二) 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信息交流活动,出版通讯刊物,办好信息网站,并优先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推动横向经济联系。
(三) 调查、分析、发布市场信息,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等活动。
(四) 组织有关业务的咨询、诊断、鉴定、论证和企业基础管理的专业活动,开展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推广,举办各类为企业服务的培训班,提高行业素质。
(五) 发展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合作交流,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装备等方面,协助企业进行工作。
(六) 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管理。
(七)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关活动。
(八) 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等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关的单位、社会团体;
(二) 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 凡在非团体会员单位从事棉纺织行业工作并热心于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可作为个人会员。
(四) 凡长期从事本行业或本协会工作,成绩显著、深孚众望的现职或离退休领导、专家、学者,可作为名誉会员;
(五) 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负责人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
(四)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给团体会员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与协会的管理;
(三)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四) 有联名提案权;
(五)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六) 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七) 其他按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八) 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享有三、四、五、六四项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及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 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按要求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
(三) 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其他按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六) 名誉会员、个人会员只承担一、二、三项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均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再办理手续,交回会员证。会员因下列原因可视为自动退会:
(一) 自行停业或已转产;
(二) 破产;
(三) 被依法撤销;
(四)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且经劝告拒不改正,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 制订和修订行规、行约;
(六) 聘请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经费预决算等事宜;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任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由理事会审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 常设办事机构的办公费用(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及用品、差旅费);
(二) 常设办事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等费用);
(三) 补贴编辑出版刊物的部分费用;
(四)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部分费用
(五) 其它所需正当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的财务预算,经理事会通过即可实施;决算于每年会计年度终结后,报请理事会审核。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审定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理事会。如与国家法令有抵触时,以国家法令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