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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棉纺织产业政策发布

  4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棉纺在建项目管理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8]67号)。通知从三个方面加强棉纺在建项目管理,稳定优化存量,科学布局增量,推进棉纺产业高质量发展。摘要如下:

  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棉纺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准确把握产业发展方向,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统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全局。按照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思路,控制棉纺产能过快增长,推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按照集中、适度、环保的要求,发展工艺设备先进、清洁化程度高的棉纺项目。

  (二)坚持控制产能总量。严格控制产能过快增长,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内地淘汰的二手设备,一律不得向新疆转移、使用,核查中尚未订购设备的气流纺棉纺项目,一律不再给予现有棉纺产业政策支持,除现有棉纺企业扩建项目和全产业链发展确需配套的棉纺项目外,其他棉纺项目,一律不得新建,逐步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存量置换等方式引导淘汰现有3万锭以下规模、装备落后的棉纺产能。

  二、进一步加强在建项目管理,调控棉纺产业有序发展

  (一)分类管理处置棉纺在建项目,对58个备案且企业已自主投资建设的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复工建设,继续给予现有棉纺产业政策支持,各地(州,市)应当继续积极协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督促项目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

   对21个已备案企业尚未自主投资建设的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以复工建设,不再给予现有棉纺产业策支持,各地(州 市)也不得自行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但其仍然依法依规享有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地(州、市)应当依法依规给予项目核准、土地供应,建设手续办理、金融贷款等方面的支持。

  (二)精准支持南疆。对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州)所有在建棉纺项目继续给予现有棉纺产业政策支持,南疆三地州新建棉纺项目,按《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政策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8]34号)执行。

  (三)限制新建棉纺产能。未列入79个备案项目的棉纺项目(除 南疆三地州外)原测上不得新建,对工艺装备水平先进、全产业链发 展的棉纺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落实项目属地管理责任制。对58个备案且企业已自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不增加地方债务风险的情况下,各地(州、市)要积极协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对21个已备案企业尚未自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各地(州、市)要充分与投资方协商,由企业自行决定项目建设进度。各地(州、市)要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土地、税收、电价等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要坚决废止。

   三、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力度,推动棉纺产业健康发展

  (一)严格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大政策协同力度。

  (三)坚持兵地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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