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进口合同及一般条款
中国棉花协会制定
(2013年9月1日起生效)
中国棉花协会-棉花进口合同
(2013年9月1日起生效)
合同编号: 日期:
买方: 卖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代理(买方): 代理(卖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1 商品
产 地:
生产年度:
类 别: ÿ细绒棉 ÿ长绒棉
加工方式: ÿ锯齿棉 ÿ皮辊棉
2 品质/规格
级别: ÿ USDA通用棉花标准
ÿ 凭小样(小样型号)
ÿ 其它
长度: (ÿ 英寸,ÿ 毫米)
马克隆值: NCL
断裂比强度值: 最小值 GPT(克/特克斯)
3 重量
净重: (ÿ 吨,ÿ 磅)其中:1吨 = 2204.6磅
回潮率 (最高为8.5%)
溢短装率: (默认值为3%)
4 价格
单价: (美分/磅 ),总价: (美元)
价格条件:
5 付款
ÿ 信用证 ÿ 凭单托收 ÿ 其它
6 装运/交货
7 品质、重量检验
货物到目的地后由CIQ检验,其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买卖双方结算和索赔的依据。
8 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
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ÿ 国际棉花协会[ICA];
ÿ 其它仲裁机构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9适用条款
《中国棉花协会棉花进口一般条款》适用于本交易。
10 其它约定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中国棉花协会-棉花进口一般条款
(2013年9月1日起生效)
1 定义
《中国棉花协会棉花进口一般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 CIQ: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USDA:美国农业部。
· NCL:不允许超出控制界限。
· 通知:指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对方。
· P级:指以USDA通用标准为依据,位于上下相邻品级之间的1/2级,即:SMP位于GM和SM级之间,MP位于SM和M之间,依次类推。
· 问题棉包:指霉变、水渍、油污和火烧的棉包;或者混有非棉物质、棉短绒、废棉、危害性杂物的棉包;或者混有不同品级、不同长度或不同颜色棉花的棉包。
· 到岸重量:指货到目的地后,由CIQ检验确定的落地重量。
· 溢短装率:指发票重量与合同重量的差异部分占合同重量的百分率。
· 回潮率:指棉纤维中所含水份的重量,占其纤维完全干燥时重量的百分率。
· 国际通用货包: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8115的规定,其长度为1060-1400毫米、宽度为540毫米、高度为700-950毫米的棉包。
· 结价:指当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合同时,依据合同终止日期的市场价格与原合同价格,对合同未执行内容进行结算差价的行为。
· 终止日期:指双方知道或应已经知道合同不能执行的日期。
2包装标识
棉花须以国际通用货包的形式供货,采用适合于海运的紧缩机出口包装,捆扎牢固,包装完整。
每个棉包上应挂有标识卡,其内容至少有:批号或包号。
3装船通知
卖方应在提单签发日后3天内,通知买方船名、航次、提单日期、装船港、目的港、合同号、提单号、总金额、毛重、净重。
4单据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4.1 商业发票正本和副本各三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
4.2 逐包或逐集装箱过重的重量码单一式二份;
4.3 全套清洁海运提单;
4.4 装箱单一式两份;
4.5 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明和非木质包装证明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4.6 发货人出具的品质、重量证明文件;
4.7 在CIF条款下,保险单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4.8 其他文件。
5付款方式
5.1 在双方约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时,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月前至少10天,通过买卖双方所共同确认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
5.2 在双方约定以凭单托收为付款方式时,买方凭单据条款规定的全套单据,由买方指定的银行付款。
6 到货检验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CIQ检验,其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品质检验证书和对问题棉包的检验鉴定证书,作为买卖双方结算和索赔的依据。
6.1 重量检验
根据实际到货情况,CIQ将采用逐包过重或用地衡以一个集装箱为单位过重。同时,根据数量的多少、包装类型的差异,从每批货中随机抽取(1-5)%的包数,用加权平均确定实际平均皮重,按实际平均皮重计算到岸重量,出具重量检验证书。
买卖双方均可派授权代表到现场察看称重、扦样过程。
若到岸重量与发票重量的差异超过发票重量的2%,则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在9天内,派人到现场看货。卖方逾期未派人来看货的,视为卖方接受相应的检验结果 。
6.2 品质检验
6.2.1 抽样
品级和长度:从每批棉包中随机抽样10%,作为品级、长度检验样品。
马克隆值和强度:从品级、长度抽取的样品中随机抽取其样品总量的一半,作为马克隆值和强力的检验样品。
6.2.2 检验
抽取的检验样品,由CIQ认定的具有进口棉花检验资格的实验室,按照相应的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6.3 复验
6.3.1 重量不复验。
6.3.2 买方收到CIQ检验证书后,应及时通知卖方。买方或卖方对品质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证书之日起15天内,向出具检验结果的CIQ或者上级CIQ申请复验。复验只对留存的样品,其复验结果为最终依据。
6.4 检验费用
重量检验费由卖方承担,每包50美分。如果检测回潮率,卖方还应承担每包80美分的样品费和每个样品2美元的水分测试费。
品质检验费由买方承担,每只样品10美元。如品质降级时卖方应负担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检验费,即每只样品的品级或长度各5美元、马克隆值75美分、强度2美元。
货到港后,CIQ作熏蒸处理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7 品质差价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品质差价适用以下规定:
7.1 细绒棉品质差价(见附表一)
7.2 长绒棉品质差价(见附表二)
8 索赔
8.1 包装标识不符
由于包装或标识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而产生的附加费用,由卖方承担。
8.2 延迟装运
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装运的,则卖方应从合同规定的最晚装运日的次日起,按照实际延迟的天数,每天付给买方货值金额0.05%的迟装费。
由于买方迟开信用证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装运的,则买方应从合同规定的最晚开证日的次日起,按照实际延迟的天数,每天付给卖方货值金额0.05%的迟装费。
在买方迟开信用证的情况下,最晚装船日自动向后顺延相应的晚开证天数。
8.3 延时通知
在CFR条款下,由于卖方未能在提单签发日后3天内通知买方,导致买方未能及时购买保险而产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8.4 单据迟交
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方不能在船到港日前取得单据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滞期费、滞港费、滞报费等),由卖方承担。
8.5 重量不符
8.5.1发票重量与合同重量的差异超出合同规定的溢短装率范围的:
1)多装部分,买方按(合同价— 3美分/磅)与卖方进行结算;
2)少装部分,卖方按(少装部分的重量×3美分/磅)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买方。
8.5.2 发票重量与到岸重量出现差异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8.5.2.1发票重量与到岸重量的差异在2%以内的:
1)溢重部分(到岸重量—发票重量,下同),买方按合同价与卖方进行结算;
2)短重部分(发票重量—到岸重量,下同),卖方退还短重部分货款给买方。
8.5.2.2发票重量与到岸重量的差异超过2%的:
1)溢重超过2%的部分,买方按(合同价—3美分/磅)与卖方进行结算;
2)短重超过2%的部分,则卖方除退还短重的货款外,还需按(短重超过2%的部分×3美分/磅)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买方。
8.5.3 回潮率超过合同规定的,应按到岸重量扣减相应的重量。
8.6 品质不符
8.6.1若到岸品质与合同规定品质不符,则卖方要按本条款规定的品质差价向买方进行补偿。
8.6.2 若到岸品级低于合同规定品级2-1/2级及以上、到岸长度低于合同规定长度1/8英寸及以上时,除按本条款规定的差价补偿外,还须按这些降级棉包货值金额的25%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买方。
8.7 问题棉包的处理
卖方应按照CIQ检验鉴定结果,赔偿买方的直接损失和处理这些问题棉包所需的合理费用。
9 索赔期限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索赔期不能超过货物到目的港日期或出保税库日期后90天。索赔款应在索赔提出后35天内结清。
对问题棉包,买方须在棉花到港后 6 个月之内提出索赔。索赔提出后棉包须另外分开存放 28 天,以供卖方核查,逾期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10 合同终止
合同不可被撤销。
若合同或合同一部分不能被履行或将不被履行,则买卖双方均可通过结价来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
若买卖双方对结价内容不能达成一致,则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时,终止日期将依据合同条款、双方的行为、终止通知来确定,结价价格将依据终止日期、合同条款、合同规定品质或与之相近的棉花在终止日期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11 其它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条款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即1980维也纳公约)。本条款对任何贸易术语(如CIF、FOB、CFR)的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即INCOTERMS 2010中的相关术语的援引。
12 仲裁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凡使用本条款的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
13适用语言
本条款的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当中英文版本发生争议时,以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