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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
 4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64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该标准自515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判定情形,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应急管理部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判定标准》重点条款含义说明中第九条、第十一条与纺织行业相关。其中,第十一条将“纺织企业采用的除尘地沟”排除在外,具体如下:

第九条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解读】

1.说明:

1隔开是指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独立房间内,与人员聚集场所分开。

2单独设置是指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设置在生产厂房外,与生产厂房内的人员聚集场所分开。

2.判定情形: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解读】

1.说明:

“禁忌物料”是指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雕白粉(吊白块,次硫酸氢钠甲醛)与酸类物质、氧化剂接触,或者双氧水(过氧化氢水溶液)、次氯酸钠、亚氯酸钠与还原剂接触,易发生强烈的氧化还原反应,释放热量和有毒物质。

2.判定情形:

1)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2)保险粉露天堆放。

3)储存保险粉的室内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解读】

1.说明:

“重力沉降室”是指粉尘在重力作用下沉降而被分离的一种惯性除尘器。

2.判定情形:

1)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2)除尘系统采用砖混或者混凝土砌筑的干式巷道作为除尘风道。

3.除外情形:

纺织企业采用的除尘地沟

保障棉纺织企业生产安全运行,是每一位从业者义不容辞的义务。虽将除尘地沟(空调回风地沟)移除,棉纺织企业对回风地沟安全管理上切不可大意,需对风道定期进行清理,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作业规程,严格落实各项预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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