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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征低扣”改革试点实效引期待

  现行政策  “高征低扣”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本文涉及的为棉纺织企业)来说,增值税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的主要税种,在企业缴纳的税费中占到 50%以上。目前,棉纺织织企业现行的政策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进项税抵扣”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鉴于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加工企业向农民购买其自产农产品时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 1993 年《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购买价格13%的扣除率计算。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按照17%的税率缴纳,而购进农产品只能按照13%计算抵扣额,这样就出现了“高征低扣”,成为20年以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税务问题。

  棉纺织企业生产加工使用的主要的原料之一是棉花,因此增值税的“高征低扣”对棉纺织织企业影响很大。根据现行政策,棉纺织织企业在棉花采购时执行的进项税率为13%,纱线产品销项税率为 17%,这意味着棉纺织企业即使没有实现增值,将购进的棉花按原价卖出,同样要缴税,缴纳的增值税产生“高征低扣”的情况,特别是在近两年我国棉花价格高企的情况下,企业税赋压力非常大。

  以一家年用棉量为2万吨的棉纺织企业为例,1吨原棉按平均采购价2万元(含税)计算,全年棉花采购费用总计约为4亿元,按13%税率计算进项税款为4601万元,而如果按17%税率计算进项税款为5812万元,税率差价达1211万元,由于相应的以流转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建税及附加等地方税种要增加约157万元,这对于属于微利行业的企业来说,显然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新试行政策  三种核定方法

  安徽省棉纺织企业自2014年2月起,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执行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新政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针对棉纺织行业使用的农产品即棉花,以及加工产品棉纱进行相关分析,安徽新政规定: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有关规定核定棉花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外,对扣除标准(棉花单耗数量)规定,皮棉(每吨)按2.7吨籽棉单耗数量计算;精梳棉纱(每吨)按1.4吨皮棉单耗数量计算;普梳棉纱(每吨)按1.1吨皮棉单耗数量计算。且规定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购进棉花直接销售的,棉花的增值进项税额按以下办法核定抵扣,当期允许抵扣棉花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棉花数量×(1-损耗率)×棉花平均单价×13%/(1+13%)。

  新政改革建议  “见票抵扣”程序更简单

  新政下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让棉纺织行业看到了改革的希望。安徽某试点企业负责人表示,通过分析新政核定办法,新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仍有有待研究探讨的地方。例如,新政中规定,将生产中的库存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于拥有一定量原棉储备、产成品库存、半成品的纺织企业,会造成没有实现收入而先交增值税的情况,该做法会增加纺织企业的资金压力,这种情况会在一段时间以后有所好转。此外,安徽新政中对当期应纳增值税的计算使用的是销项与进项配比的原则,企业库存农产品或产成品对应的进项税不再参与当期进项税的抵扣,核定抵扣办法实施前,期末库存原材料的进项税可以灵活地调节当期增值税税负——认证或不认证。实施核定办法后,棉纱耗用皮棉的进项税额只有在棉纱销售后才能计算并抵扣,造成资金占压。

  近两年,国内的棉纺织企业为了减少内外棉价差的影响,许多企业通过转型升级生产中高支纱、精梳纱,开辟了新的客户,高于规定单耗水平的企业的成本也会增加,以固定的单耗框架来约束整个行业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纺织企业的发展;此外,对于纺纱及织布联合企业,由于增加了自产棉纱至坯布的生产环节,其耗用农产品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试点政策更难于核定,还需要逐步完善的过程和加大政策力度。

  对此,安徽某纺织企业负责人建议,新政首先应实行“见票抵扣”,即取消农产品增值税的低税率,将棉花等农产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调整为17%,可简化相应程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避免弄虚作假;其次,若继续采用试行办法,希望完善核定细则(如对纺纱织布联合企业的核定办法),同时简化计算过程,并尽快将纺纱织布联合企业纳入试点范围;最后,明确年度清算细则,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应尽早出台配套文件,有利于企业规避涉税风险。

  (来源:摘自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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