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2015年3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以自产的棉纱、混纺纱、羊绒(毛)连续生产纺织品和其他日用品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根据该产品耗用棉纱、羊绒(毛)数量折算出该产品耗用皮棉、山羊绒(毛)、绵羊绒(毛)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 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