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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棉花目标价格改革

    2019年11月15日,印发《2019年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方案》(新发改规〔2019〕7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点方案》在继续沿用2018年总体框架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微调: 

  (一)将“玛纳斯县”调整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园区”。根据昌吉州书面申请,考虑到该园区规模化种植程度较好,条件较适宜,为总结经验,调整了试点区域。 

  (二)对“皮棉包装”提出了要求。由于塑料包装在搬运、储存过程中易破损被污染,且受天气影响易出现霉变和粉化现象,影响了棉花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对皮棉包装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对“建立优质棉档案”提出了要求。针对按整体批次追溯到达标籽棉难度较大和《优质棉交售信息明细表》填报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提高优质棉信息准确性,对《优质棉交售信息明细表》的填报和审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对未采纳主要事项说明。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供销社“将质量标准‘双29’A级标准,扩大至‘双29’A+B级”的建议,经测算,需要发放质量补贴资金约1.38亿元,因涉及补贴金额较大,将会摊薄其他棉农补贴标准,因此未采纳。 

   2014年国家在新疆实行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以来,棉花产业链各参与主体质量意识明显增强,品种品质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棉花质量在改革三年来呈总体向好趋势。我区棉花长度增加明显,颜色级、强力等指标总体稳定向好,但新疆棉花一致性差、异性纤维、含杂率较高,与美国、澳大利亚等高品质棉花相比仍有一定差距。2017年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明确从2017年起继续在新疆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并提出“可开展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 

通知全文如下: 

  2019年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  

  与质量挂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516号)要求,积极研究探索新型棉花补贴方式,在继续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在塔城地区沙湾县、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开展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质量补贴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此方案。 

  一、质量补贴试点的重要意义和目标  

  (一)试点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确保棉花生产流通中体现优质优价、优质优补,合理选择我区棉花主产县开展质量补贴试点,引导棉花实际种植者、棉花加工企业提升棉花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新疆棉花产业做优做强。 

  (二)试点目标  

  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棉花实际种植者和加工企业通过分等采摘、分级堆垛、分级加工等方式提升棉花质量,以获得更好的收益。增强棉花生产、加工环节提高棉花品质的意识,促进新疆棉花质量提升。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试点区域范围内棉花实际种植者。 

  (二)补贴标准  

  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清算结束后,启动质量补贴兑付工作。符合质量补贴条件的籽棉,所属籽棉交售者获得0.3元/公斤的质量补贴。  

  (三)补贴条件  

  1.面积规模。沙湾县、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园区、精河县棉花实际种植者种植土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尉犁县、沙雅县、麦盖提县棉花实际种植者种植土地规模在300亩以上。 

  2.棉花品种。沙湾县、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园区、精河县、尉犁县、沙雅县、麦盖提县要求种植者选用棉花品种单一或一主一副(即:一个主栽品种和一个副栽品种相结合)。 

  3.质量标准。经加工后的皮棉质量达到“双29”A级(即长度达到29mm以上、断裂比强度29cN/tex以上、马克隆值A级),且可追溯至棉花实际种植者。 

  4.检验要求。棉花加工企业加工后的皮棉按要求进入“专业仓储、入库公检”程序,长度、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公检结果与企业自检结果比对一致性达到85%以上。 

  5.售棉要求:籽棉需交售至试点区域范围内经自治区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 

  (四)棉花收购、加工、检验  

  1.棉花收购。棉花加工企业对购进的籽棉实行分垛、分轧、分储、分运、分售,并在收到棉花实际种植者交售的籽棉后,及时开具检验磅单和税务发票,签章后交付棉花实际种植者;将棉花实际种植者交售籽棉的籽棉品种、毛重、单价、衣分率、回潮率、含杂率和结算重量等信息如实录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确保加工后的皮棉公检结果可追溯至棉花实际种植者。 

  2.企业自检。棉花加工企业可以对棉花实际种植者交售的籽棉进行质量自检,并将检验结果如实标注于检验磅单上。对目前不具备断裂比强度检验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可选取单一品种样品委托有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纤检机构可以为企业自检样品提供比对校准服务。棉花加工企业根据磅单、自检结果建立详实的棉花收购、加工档案,详细记录每笔收购籽棉的交售信息和质量信息。 

  3.在库公检。棉花加工企业按规定时间将加工的皮棉全部运送至经自治区认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监管并在库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及时将加工、公检信息录入信息平台。企业自用棉的公检,视同入库公检。棉花监管仓库做好向社会群众公检公示工作。 

  4.包装要求。经加工后的皮棉要采用不污染棉花、不产生异性纤维的白色纯棉布、聚乙烯套袋进行包装,推行棉布外捆扎方式。棉花包装、捆扎材料、技术要求等要符合GB6975-2013、GB/T32340-2015国家标准和GH/T1089-2013行业标准,防止“三丝”混入、棉花崩包炸包。棉花加工企业应向专业监管仓库提供合格、有效的包装材料检验报告,建立包装质量入库信用承诺制度。 

  (五)交售信息统计、备案和核实  

  1.交售信息统计。2020年1月31日24时为交售信息统计的截止时间,棉花实际种植者应在此之前将籽棉交售到棉花加工企业,此后交售的棉花不纳入统计范围。满足质量补贴条件的统计信息由试点区域棉花加工企业统计上报,经各级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生成。 

  2.交售信息备案和核实。2020年2月底前,所在试点区域凡收购、加工优质棉花的企业将符合申领质量补贴的籽棉交售人姓名、身份证号、交售数量和质量指标等数据信息整理成册;试点区域发展改革委会同纤检部门对棉花加工企业提供的优质棉备案信息和棉花实际种植者提供的交售票据、检验磅单进行核对,逐包列出符合质量标准的自检和公检数据,剔除交售量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籽棉重量,制作《优质棉交售信息明细表》(详见附件),经试点区域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将满足质量补贴条件的棉花实际种植者的籽棉交售信息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 

  (六)补贴资金兑付  

  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下拨至各植棉地(州)后,自治区层面启动质量补贴兑付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数据拟定质量补贴资金兑付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逐级拨付补贴资金。 

  乡(镇)级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凭棉花实际种植者的交售票据、检验磅单,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以“一卡通”或现金形式将质量补贴资金兑付至棉花实际种植者。 

  三、保障措施  

  开展棉花质量补贴可有效引导棉花实际种植者和棉花加工企业提高棉花质量,对提升我区棉花产业地位、缩小我区棉花与美棉、澳棉差距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区域政府要高度重视质量补贴兑付工作,抽调业务骨干,由主要领导抓总,分管领导牵头,按工作要求深入细致开展工作。 

  (二)归并品种,提升品质。试点区域要根据辖区内土地和气候条件,比对筛选适合本地种植的优质品种,充分发挥市场引领作用,归并优势品种,建立品种数据库,形成优质棉种植模式。原则上试点区域主栽品种不超过1个,搭配种植品种不超过2个,以提高原棉品质一致性。 

  (三)规模经营,订单农业。试点区域要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多种经营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设高标准棉田,促进棉花种植规模化、机械化、组织化。鼓励大型纺织企业与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农业等方式建立利益和风险共担机制,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促进产销衔接。 

  (四)建立档案,规范管理。为确保质量补贴资金发放的准确性,棉花加工企业要完善相关档案建设,建立购进籽棉信息和棉花加工质量信息为主要内容的棉花收购管理档案,提高企业规范管理水平。要将棉花收购档案作为棉花质量补贴的备查资料,做到与棉花实际种植者税务发票、检验磅单相一致,确保补贴资金发放不错、不重、不漏、不虚。 

  (五)质量管控,全程规范。加强对试点区域棉花异性纤维的质量管控,从收购、加工、收储、运输等环节对各产业链进行规范,鼓励棉花实际种植者和棉花加工企业在采收、加工环节全程使用纯棉包装和衬垫物,严防杂质、“三丝”。纤检机构做好对企业自检数据的比对试验服务,确保加工后的皮棉公检结果可追溯至棉花实际种植者。 

  (六)严肃纪律,严明责任。各地、各部门统计上报的质量补贴信息需由主要领导把关签字,凡弄虚作假的将严厉追究其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业、统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棉花质量补贴资金的监管和违纪行为的监察,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对违规套取质量补贴资金的,一律坚决追回,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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